1、宣传、贯彻、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市容、环境卫生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;结合本市实际,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、规章草案,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、行业标准,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。
2、负责全市市容环境的综合管理,负责全市“门前三包”、“百米一岗”和市容监督员的工作;负责沿街建筑物立面容貌和沿街景观的管理;负责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监督管理。
3、负责全市环境卫生的行业管理,协调、监督、指导全市道路、公厕清扫保洁和固体废弃物的收运、处置、消纳工作;负责全市建筑工地渣土及固体废弃物的收运、处置管理工作。
4、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,依法行使有关执法监察的行政处罚权;指导、协调四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,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;组织开展全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调研、政策法规宣传等工作;负责市容环卫管理人员和城管执法督察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,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、监督。
5、负责组织全市环卫公用设施的规划、建设、维护、管理,研究制定环卫规划,组织开展行业科研和开发,积极推广和运用新技术。
6、指导、监督四区市容、环境卫生等方面的工作,并组织考核评比。
7、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专项经费的计划、使用、管理及内部审计、监督;负责依法征收和管理有关规费;负责本系统内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。
8、承办市委、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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