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开展“环卫之星”评选活动的通知

 

合容〔2008〕34号

 

各区市容局,各开发区、政务文化新区相关部门:

  为激发广大环卫一线员工的工作热情,进一步提升全市道路清扫保洁作业质量,经研究决定,自6月份开始,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每月“环卫之星”评选活动,对获得市、区“环卫之星”称号的一线员工进行表彰奖励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
  一、评选的范围

  各区市容局,各开发区、政务区及各街道(乡镇)从事主次干道清扫、保洁、清运的一线作业人员(含班组长)。

  二、评选的条件

  (一)所工作服务的责任路段清扫、保洁质量优良,路见本色,当月督查中未发现路面(含路牙)积存灰沙、漂浮物。

  (二)所负责清运路段、区域,垃圾清运及时、彻底,收集容器及周边整洁,垃圾车车容整洁,不超载、无夹带。

  (三)考勤记录良好。认真履责,严格遵守作业规范,做到文明作业。

  (四)切实遵守安全作业有关防护规定,未发生安全事故;候选人为班组长的,其所在班组一年来未发生安全事故。

  三、评选的组织与奖励

  评选分市、区两个层级进行。

  (一)区“环卫之星”的评选与奖励

  每月20日前,各区、开发区及政务文化新区对照评选条件各自评选出5人作为区“环卫之星”获得者,由各区给予一定的现金奖励,奖金额由各区自行确定,并向市市容局推荐1~2名市“环卫之星”候选人,上报相关材料。

  (二)市“环卫之星”的评选与奖励

  市市容局每月在区推荐的1~2名“环卫之星”中,根据平时督查结果进行综合考评,确定5人作为市“环卫之星”获得者,其中四个城区各1名,三个开发区和政务区1名,由市市容局给予每人500元的奖励,并予以表彰。

  (三)市年度“十佳环卫之星”的评选与奖励

  年终由市市容局对各月的市“环卫之星”获得者进行综合考评,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10人作为年度市“十佳环卫之星”获得者,每人奖励1000元并予以表彰。

  四、评选的程序

  (一)基层推荐。由各直属队、街道(乡镇)市容办、清扫保洁公司作为推荐单位每月及时推荐人选。

  (二)区“环卫之星”的确定。由各区审核确定5名“环卫之星”当选人,并予以奖励。

  (三)市“环卫之星”的确定。由局环境卫生管理处、市城管执法督察支队根据平时督查情况综合评判,拟定5名市“环卫之星”候选人,报请局领导班子审定。

  五、几点要求

  (一)各区、开发区和政务文化新区要高度重视“环卫之星”评选活动,精心组织,广泛动员,通过评选,充分激发和调动一线环卫员工的工作积极性,切实提高道路清扫保洁、清运质量。

  (二)评选活动要本着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一切从工作实际出发,一视同仁,不搞亲疏远近。“环卫之星”当选人要确实能起到示范作用、激励作用。市市容局由环管处具体负责评选活动的监督管理,监督电话:2634334。

  (三)各区要结合“环卫之星”评选活动,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劳动竞赛、评比活动,全方位促进环境卫生管理、作业水平的全面提升。

  特此通知。

 

 

 

发布于:2008-6-17 已被阅读: 次